問題:

老李之職業為電子琴花車琴師,他在學會拷貝雷射唱片(即俗稱CD)的技巧之後,為了牟取暴利,在其雲林的住處成立了一家音樂工作室,並擅自以電子琴彈奏的方式,改編多家唱片公司擁有著作權之樂曲,且將之銷售營利。老李並且將改作後的樂曲編排成舞台秀專輯,再銷售給全省各地的電子琴花車業者。在遭到警方查獲之後,老李辯稱自己並非以原版照抄之方式重製唱片公司的歌曲,因此並不構成違法。請問老李的抗辯有道理嗎?

 

解答與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過,唱片公司所錄製的唱片或錄音帶專輯是屬於錄音著作的一種,因此,唱片公司對於這些專輯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在本例題中,老李並非是以原版照抄之方式拷貝唱片公司的專輯,因此的確沒有侵害到唱片公司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該錄音著作所享有的重製權。

 

不過,老李利用電子琴彈奏的方法,改編他人樂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改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根據著作權法第28條前段的規定,改作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擁有之權利之ㄧ;因此,老李改編唱片公司樂曲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唱片公司對音樂著作(樂曲)所享有的改作權。而法院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之規定對老李加以處罰(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

1.著作權法第22條。

2.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3.著作權法第28條。

4.著作權法第92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uns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