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目前有許多公司設有版權部門,負責對外洽談版權事宜或保護公司所擁有的版權。而除了「版權」一詞以外,也常聽到別人提起「著作權」這個名詞。請問:版權和著作權到底有什麼差別呢?

 

解答與分析:

版權其實就是著作權。大約在300年前,當英國通過世界上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時,即將之稱為「版權法」(Copyright Act)。由於當時的複製技術還停留在活字印刷的階段,而其他的複製技術(例如:照相術、錄音技術及影印機)則尚未出現,因此,顧名思義,當時所謂的Copyright,就是「複製作品的權利」(the right to make copies);而這個英文的詞彙,後來傳到新興的亞洲國家時,即被翻譯成「版權」一詞,並且被一般人沿用至今。

 

不過,這300年來,人類在科技方面的成就可謂一日千里,而隨著複製技術及著作利用方式的一再推陳出新,「版權」一詞早就無法涵蓋到所有利用著作的樣態;例如:電視台或廣播電台將音樂作品公開播送的行為,就沒有涉及到複製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由於這些新的利用行為能夠讓作者獲得經濟的利益,因此各國均紛紛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將之納入著作人的權利範圍之中;而以日本為首的亞洲國家,也紛紛地將原來的「版權」一詞改稱為「著作權」,以便包含複製著作以外的其他權利。

 

我國早在清末宣統2年制定相關法令時,即將之稱為「著作權律」,只不過,一般民間仍習慣使用「版權」一詞,才會發生「著作權與版權究竟有何區別」這樣的困惑。有趣的是,不僅是台灣有此困擾,連在海峽對岸的中國大陸的大部分民眾也一樣深為所困;因此,中國大陸在19916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1條中還特別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係同義語』。由此可見,要讓一般民眾由原先所慣用的「版權」一詞,改為使用「著作權」一詞,恐怕還要等上一段時日。

 

參考資料:

葉茂林著「編採人員v.s. 著作權法」,p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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