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著作權常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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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李之職業為電子琴花車琴師,他在學會拷貝雷射唱片(即俗稱CD)的技巧之後,為了牟取暴利,在其雲林的住處成立了一家音樂工作室,並擅自以電子琴彈奏的方式,改編多家唱片公司擁有著作權之樂曲,且將之銷售營利。老李並且將改作後的樂曲編排成舞台秀專輯,再銷售給全省各地的電子琴花車業者。在遭到警方查獲之後,老李辯稱自己並非以原版照抄之方式重製唱片公司的歌曲,因此並不構成違法。請問老李的抗辯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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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受保護著作之中,有所謂的錄音著作和音樂著作兩種著作。到底兩者應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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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王先生是一個電腦螢幕保護程式的專家,專門接受國內電腦硬體製造商的委託,設計出能表現系列影像的螢幕保護程式。對於自己的創作結晶,王先生希望能加以保護;不過,對於法律一知半解的他,不確定自己的創作是不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請問,王先生的創作屬於受保護的「著作」嗎?如是,又是屬於什麼著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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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目前有許多公司設有版權部門,負責對外洽談版權事宜或保護公司所擁有的版權。而除了「版權」一詞以外,也常聽到別人提起「著作權」這個名詞。請問:版權和著作權到底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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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店家播放CD 須取得授權
保護著作權的意識抬頭,近來許多音樂仲介團體四處追討在店面播放CD的授權金,店家驚慌失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國人對於公開演出、播送的授 權問題還不熟悉,其實只要是用播音設備放CD,就屬於「公開演出」,必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得面臨民、刑事責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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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播放廣播音樂 宜取得授權
台灣「使用」音樂付費的觀念仍不盛行,日前台中客運因為播放警廣節目,該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因此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表 示,營業場所只要用擴大器播送廣播、電視節目或音樂,都算使用著作,最好跟著作權仲介團體(仲團)取得授權。
警察廣播電台與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歷經一年多著作權糾紛,昨(6)日終於以三年授權契約達成和解。在智慧局長王美花(中)的見證下,MUST董事長吳楚楚(左)與警廣總台長沈伯陽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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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已消滅古典樂 可公開播放
針對客運播放廣播音樂被控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賴文智坦承確有討論空間,建議營業場所可以跟坊間的音樂室購買可公開演出的音樂,或是播放音樂著作權已消滅的古典音樂,不用擔心吃上民、刑事官司。
針對客運播放廣播音樂被控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賴文智坦承確有討論空間,建議營業場所可以跟坊間的音樂室購買可公開演出的音樂,或是播放音樂著作權已消滅的古典音樂,不用擔心吃上民、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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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y案件查獲過程概要

板橋地檢署新聞稿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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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

P2P侵權責任立法後全國第一宗取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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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形成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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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6 月 6 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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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中,從遠古至現代,其中間的過程必須靠著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得以一直不斷進步,尤其在精神方面的創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領域的創作,更是文化資產重要的一部分,我們稱它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必須由國家制定法律來給予保護,而法律所制定的這些權 利,就稱為『著作權』。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馬上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創作保護主義』,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時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也不必登記,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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