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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王先生是一個電腦螢幕保護程式的專家,專門接受國內電腦硬體製造商的委託,設計出能表現系列影像的螢幕保護程式。對於自己的創作結晶,王先生希望能加以保護;不過,對於法律一知半解的他,不確定自己的創作是不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請問,王先生的創作屬於受保護的「著作」嗎?如是,又是屬於什麼著作呢?

 

解答與分析:

因為王先生所創作的電腦螢幕保護程式,能呈現出系列影像,並表達出其個人思想及情感,而且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各款「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符合「原創性」(originality)的標準,而屬於受保護的著作。

 

不過,有疑問的是,著作權法第5條雖然舉出了10種著作為例,但王先生的著作應該算是「美術著作」?「電腦程式著作」?還是屬於其他著作呢?

 

由於王先生所創作的電腦螢幕保護程式,能夠呈現出系列影像,因此,根據我國前著作權主管機關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不論這些系列影像是否附隨著聲音,都屬於「視聽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7款)。除了能夠呈現出系列影像的電腦螢幕保護程式之外,電影、錄影、碟影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的著作,不論有無附隨聲音,只要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都屬於視聽著作。因此,在過去電影默片時代所完成的影片(例如:勞來與哈台),雖然沒有聲音,也仍然屬於視聽著作。由此也可見,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視聽著作,是偏重在視覺部分(visual)、而非聽覺部分(audio)。

 

參考法條:

1.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7款。

2.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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