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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聯合報的報導,某知名服飾連鎖店未經授權,在門市公開播放國語流行歌曲,案經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訴請偵辦,臺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認為經營該服飾連鎖店的00國際公司和負責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播送」規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這是國內目前因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播送」規定而遭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第一例。

本案中檢方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認為該公司(營利單位)未經授權,即在門市中播放伍思凱、黃韻玲及侯湘亭等人的歌曲,而將該公司負責人起訴。

 

為何上述服飾公司老闆會觸法?

 

公播音樂,應該叫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之定義: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播音樂即是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將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的公開演出權授權給使用者合法公開使用。

上述案例中,檢方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認為該公司未經授權,即在門市中播放伍思凱、黃韻玲及侯湘亭等人的歌曲,而將該公司負責人起訴。

 

所以,如果店家未經正式授權,就公開演出,也就是說在公開場所(特別是營業場所)播放CD(不論正版、盜版的),就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既然如此,那該怎麼辦?

如果不想冒險觸法,唯一方法就是購買合法授權的公播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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