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形成之背景:
    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因此利用他人之著作,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之虞。又KTV業者於其營業場所播 放音樂著作供消費者演唱除應徵得公開上映授權外,因消費者與KTV之行為亦屬於公開演出行為,應另行徵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音樂著作 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KTV業者播放音樂著作供消費者演唱之情形,其演出之行為人,並不限於演唱之人(消費者),KTV業者亦屬之,因如無KTV業者提供音樂著作,消費者當無 法配合演唱,兩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因消費者於KTV營業場所唱歌已均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之故意,(經濟部智財局智著字第 0920008539-0號函)。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即MUST& MCAT)所執行的業務即上述權利中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等權利。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為便利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透過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集中授權統一收費,並對於未經授權而侵害音樂著作權之音 樂使用人,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可依法採取法律訴訟途徑,保障音樂著作權人之權益。
  2. 金將科技有限公司:
    我們團隊--『金將科技』,係由金將、全盛、全方位和娛樂界詞、曲製作老師所組成之團隊。由全省最頂尖的詞、曲音樂製作老師,用專業的技術,替KTV業者 製作最易使用的音聲多重伴唱光碟,本公司憑藉紮實與創新的製作研發實力,與全省頂尖的詞、曲製作老師合作,替KTV業者量身打造前後台,使其達到應有的經 濟效益,並在本業精益求精,領先創新,重新塑造多媒體產業的新紀元。本公司除上述業務外本身也是諸多音樂著作財產權之被專屬授權人,依著作權法得行使著作 權權利,並受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即MUST & MCAT)委託為KTV、酒店、卡拉OK收取公開演出費用業務執行單位。


法源依據與組織成員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佈實施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規定由國內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社團法人,並取得主管機關內政部(目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核可設立,及向法院依法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由國內多位知名詞曲作家及各大音樂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版權部共同結合成立;目 前所受委託管理之曲目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其中包括國台語歌曲、流行及古典音樂作者與廣告音樂、網路音樂作者等;為目前國內最具代表性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 體。


目的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 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是一個代表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就其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授權音樂使用人,向音 樂使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將使用報酬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仲介團體。


MUST&MCAT目前已與音樂使用單位進行洽商授權簽約的單位分別有

各電視台、衛星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單場次音樂演奏表演、演唱會、航空公司、觀光大飯店、百貨公司、KTV、遊樂區、連鎖事業賣場、餐飲業等公眾場所。在未來本會亦將授權業務擴大至網路授權及手機鈴聲下載等業務範圍,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


我們的會員

我們的會員有上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友善的狗國際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善的狗)、台灣滾石音樂經紀有限公司、全球唱片有限公司、吉馬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港商維京百代音樂事業 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 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華倫唱片、麗歌唱片、環球唱片、雅鸝有聲、豪記唱片、沙鷗多媒體、光美唱片、上豪視聽、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將音樂有限公 司、………等知名音樂公司。並管理許多膾炙人口的國語歌曲,如台北的天空、又是黃昏、小城故事、月亮代表我的心、我只在乎你、淚的小花、愛你一萬年……… 等。另外還管理點播率最高的台語歌曲,如雙人枕頭、雪中紅、傷心酒店、酒後的心聲、愛情限時批、海海人生、茫茫到深更、誰人甲我比………等。

未申請授權公開演出證之法律責任

如KTV或酒店、卡拉OK等公共場所之業主未向MCAT & MUST申請音樂公演證(公開演出授權),將無法免除侵害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刑是責任。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兩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授權而重製之法律責任

何謂重製?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重製者,會有那些法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 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營利意圖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重製份處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除了上述刑責外,著作權人亦可依侵權行為向未經授權之音樂著作之利用人提起民事上之訴訟,請求賠償。為尊重著作權,請音樂著作之利用人切勿以身試法。

認識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Q:甚麼是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A:依據法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定義是:由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依照雙方所簽委託管理 契約之約定條件,管理其著作財產權,對外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Q:目前經政府核定成立的仲介團體有那些?
A: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九十年元月之前所公佈的資料,經政府核定成立的仲介團體如下:
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有:
(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Q: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對音樂使用人有甚麼幫助?
A:可經由仲介團體的公信力,以最合理的費用,最合法的途徑,很快的取得音樂的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使用權。可以避免為了使用音樂,而耗時費力,大 海撈針似的,去尋找音樂著作權人,並在沒有一定的收費標準下,從事個別協商,常常耗時費力事倍功半無果而終的下場。

 

引用:http://www.goldenmelody.com.tw/copyright_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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